檢方起訴指出,前高雄市警察局副局長蕭宗義兒子當時在宋姓男子( 已歿)開設的威視能源科技公司擔任業務。民國100年9月間,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計劃於轄內重要路口、治安熱點增設錄影監視系統,由該局犯罪預防科主辦;100年11月21日,犯罪預防科王姓承辦人員簽呈辦理「100年度加強本市各行政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─錄影監視系統建置案」招標事宜,規劃設置167組、1777支攝影機,需求經費新臺幣7467萬3496元,依採購項目編列 預算金額7354萬1636元。
蕭宗義於100年11月23日審閱該採購案簽呈後,同日上午9時39分在高雄市警察局,以公務電話撥打其子的手機,洩漏該標案規劃「1777支鏡頭」及「主要的問題是在所有的鏡頭要進入我們警察局來,都必須要先調閱我們警察局這邊的,要進入到我們的調閱平台,必須要評估有沒有能力編寫,這個是基本需求」等內容,再由蕭子轉知宋姓老闆。檢方認為蕭宗義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,將他起訴。
但蕭宗義在檢、院偵審時,都否認有洩漏標案的犯意,強調因警察局監視系統建置案多次流標,為順利發包才告知其子轉達宋姓業者相關訊息,告知建置案需求、數量及預算金額,看他們公司有無意願,提醒期限到前上網查詢,蕭宗義強調,「所提的是公告的主題,不是內容,應該不需要保密」。
高雄地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都採信蕭的抗辯說詞,認為他透露給兒子的內容都可上網查詢,不是秘密,且蕭的兒子所任職的威視公司最後並未參與投標,因此一、二審都判他無罪。